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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天门科技城

区域:天门-天门市

行业:新材料新能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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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可以配套建设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。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,用于支持企业发展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,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后,从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,给予该项目相应的奖励。在重点工业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人民币)以下的生产型项目,按办证成本价供地;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 的生产型项目用地,实行一事一议,给予更加优惠的用地政策。

      二、生产性企业和厂房租赁经营企业,从开始经营年度起,可由企业申请,政府批准,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,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;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%的资金补助。

      三、凡新引进落户及扩规建设的工业企业,在落户和工程报建过程中涉及的市级行政审批(服务)事项实行零负担。工业企业落户报建的审批(服务)事项及收费全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,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支付。

      四、实行投资服务集中咨询、集中受理、集中办事、集中服务、集中收费的联合办公制度。对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,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检查,按相关规定进行,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,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

      五、重点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,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申请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,市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。


     
建立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奖励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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